具体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资质管理。
承担电子烟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承担电子烟监管所需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评估工作委托国家资质认证烟草评估组开展。其他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二是规范检验检测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电子烟的检验检测活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对取得资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取得资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获得资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建立“谁编号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第三,加强能力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支持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跨领域技术集成,鼓励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组织能力验证。获得资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技术能力持续满足资质认证要求。
第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运用综合监督检查、比对核查、投诉处理等监管手段,重点监管管理制度不健全、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
五、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电子烟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对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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